王国华律师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何种使用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在何种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这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得内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图书馆复印某部图书;档案馆将珍贵得历史资料复制存留;纪念馆将某人的手稿复制展览;博物馆将历史照片翻拍等等。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着现代乃至古代的作品,有些年代久远,原物极易破损,复制是为了保存下来更好的保护及供人们研究欣赏;

二是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是其他馆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三是在保护期内的作品适用,对于保护期已过的作品,无论任何情况,均可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使用,此外对于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建立的数字馆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建立的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在本馆馆舍内提供,超出本馆馆舍的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是必须向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提供,人员范围仅限于入馆的服务对象;

三是必须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本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数字化复制的作品(仅能数字化复制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四是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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